我国利润分配的顺序
公司向股东分派股利,应按一定的顺序进行。按照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利润分配应按下列顺序进行:
第 一步,计算可供分配的利润。
将当年净利润(或亏损)与年初未分配利润(或亏损)合并,计算出可供分配的利润。
如果可供分配的利润为负数(即亏损),则不能进行后续分配;
如果可供分配的利润为正数(即当年累计盈利),则进行后续分配。
第二步,计提法定盈余公积金。按抵减年初累计亏损后的当年净利润计提法定盈余公积金。
提取盈余公积金的基数,不是可供分配的利润,也不一定是当年的税后利润。
只有不存在年初累计亏损时,才能按当年税后利润计算应提取数。
这种补亏是按账面数字进行的,与所得税法的亏损后转无关,
关键在于不能用资本发放股利,也不能在没有累计盈余的情况下提取盈余公积金。
第三步,计提公益金。即按上述步骤以同样的基数计提公益金。
第四步,计提任意盈余公积金。
第五步,向股东(投资者)支付股利(分配利润)。
第六步,在可分配的利润中扣除按规定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后即是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
用公式表示为: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可分配的利润-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
企业如因以收购本企业股票方式减少注册资本而相应减少的未分配利润,
可在本表“年初未分配利润”项目下增设“减:
减少注册资本减少的未分配利润”项目反映。
而对于国有工业企业按规定补充的流动资本,新制度规定,
企业可在本表“利润归还投资”项目下增设“补充流动资本”项目反映。
企业按规定以利润归还借款、单项留用的利润等,可在“补充流动资本”项目下单列项目反映。
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违反上述利润分配顺序,在抵补亏损和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公益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必须将违反规定发放的利润退还公司。